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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MM01联合阿扎胞苷治疗急性髓系白血病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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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招募:IMM01联合阿扎胞苷治疗急性髓系白血病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

适应症:

白血病

项目用药:

IMM01

主要入选条件:

1、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,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愿意遵守研究相关规定。

2、年龄≥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。

3、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(ECOG)评分为0~2分。

4、预期生存期≥12周。

5、育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,同意在研究期间及IMM01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,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给药前3天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。

6、研究药物首次治疗前白细胞计数≤20×10⁹/L(允许使用羟基脲治疗,但在研究药物首次治疗前3天内不允许使用)。

7、筛选和治疗期间同意进行骨髓穿刺和骨髓活检。

8、如既往接受化疗、靶向药物治疗者,距首次给药间隔需停药2周以上;既往接受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(CAR-T 细胞)治疗者,距首次给药间隔需停药12周以上。

9、如既往接受化疗、靶向药物治疗者,不良反应已恢复至1级及以下(NCICTCAE v5.0,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)。

10、合适的器官功能,规定如下:

• 血清肌酐≤1.5倍正常值上限(ULN)或依据Cockcroft-Gault公式(附录 5)估算的内生肌酐清除率(CrCl)≥50ml/min/1.73m2;

• 谷草转氨酶(AST)和谷丙转氨酶(ALT)≤ 2.5 倍 ULN;

• 血清总胆红素(TBIL)≤1.5倍ULN(白血病细胞肝脏浸润除外),Gilbert 综合征疾病史者TBIL≤3倍ULN;

• 国际标准比值(INR)或凝血酶原时间(PT)≤1.5×ULN;活化部分凝血时间(aPTT)≤1.5×ULN;

队列1、队列2现在暂停开放

队列3的受试者需满足下述标准:

1、初治的 AML:

•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(WHO)2016年修订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,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的AML患者,除外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(APL);

• 受试者由于年龄、合并症、体能状态、和/或不良风险因素等原因不适合接受标准诱导化疗方案(含阿糖胞苷及蒽环类或蒽醌类药物);

队列4的受试者需满足下述标准:

1、初治的MDS:

•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(WHO)2016年修订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,经骨髓细胞形态学和细胞遗传学确诊为MDS;

• 采用修订版的国际预防后积分系统(IPSS-R)评估为中危组(>3~4分)、高危组(>4~6分)和极高危组(>6分);

• 未接受过去甲基化药物或其它药物的治疗,允许接受促红细胞生成因子和/或髓系细胞生长因子的治疗,不伴有 del (5q)患者允许使用免疫调节剂如来那度胺治疗;

• 不适合强化疗方案或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;

主要排除条件:

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标准,则不能入组本研究

1、接受过抗CD47单抗或者SIRPα融合蛋白类研究药物。

2、曾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及其它器官移植;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未超过半年者。

3、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或者中枢神经系统(CNS)侵犯。

4、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。除外:

• 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;

• 首次给药前至少2年疾病完全缓解,且不需要接受抗肿瘤治疗者。

5、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史,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、银屑病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、炎性肠道疾病、桥本氏甲状腺炎、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、多发性硬化等患者。但以下疾病除外:

•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;

•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(如白癜风、银屑病);

6、首次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治疗者;筛选前2天之内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(包括置管,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)。

7、首次治疗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(剂量相当于>10mg 强的松/天)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;以下情况允许入组:

•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;

• 允许短期(≤7天)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;8、药物治疗也未能控制的高血压(收缩压≥140mmHg 和/或舒张压≥90mmHg)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;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、支架手术;纽约心脏病协会(NYHA)标准3-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;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;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(除外房颤、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),包括QTc间期男性≥450ms、女性≥470ms(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);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脑血管意外(CVA)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(TIA)等。

9、入组前6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或深静脉血栓史,或入组前2个月内具有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患者,无论严重程度如何。

10、严重胃肠道疾病,如十二指肠溃疡、食管胃底静脉曲张、肠梗阻、急性克罗恩病、溃疡性结肠炎、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;既往肠穿孔、肠瘘疾病史,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。

11、伴急性肺部疾病,间质性肺病或肺炎(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),肺纤维化等;严重呼吸困难、肺功能不全或者持续吸氧者。

12、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者,或2周内出现任何活动性感染的体征或症状者,或2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(预防性抗生素除外)。

13、乙肝或丙肝活动期(HBsAg阳性和/或HBcAb阳性且HBV DNA≥104拷贝数或者≥ 2000IU/ml;HCV抗体阳性且HCV-RNA定性结果阳性,或HCV抗体阳性且HCV-RNA定量结果>正常值上限)或人免疫缺陷病毒(HIV)抗体阳性。

14、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。

15、既往对蛋白类药物发生严重过敏史患者(CTCAEv5分级大于3级);或患者对阿扎胞苷过敏。

16、首次给药前28天参加其它药物临床试验。

17、既往神经或精神障碍疾病史,如癫痫、痴呆,或者酗酒、吸毒或药物滥用史,影响依从性者。

18、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。

主要试验中心所在地(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):

北京,天津,辽宁,吉林,上海,江苏,浙江,福建,江西,河南,湖北,广东,重庆,深圳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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